在法考路上的你,你好!
我们顺着昨天的内容,去看一下破产法中,申请和受理这个点的后半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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咱们讲,破产法的破产程序,在我国的破产法中,规定的起点是受理。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之前,诉讼资源深入之前,那个什么申请啊,准备交资料的过程,都是在准备的过程。并没有真正启动这样一个流程。
而受理,开始了破产程序后就开始进入到司法资源,涉入整个的司法干预的过程了。所以会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。
首先,我们提到了在受理的同时,人民法院会指定一个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推动者,也就是破产管理人这样一个角色,所以是同时指定管理人的过程。(那么,什么人做破产管理人呢?)
破产管理人,可不是真的只有一个人!它不是一个单一的自然人,而是一个团队。你想啊,一个企业破产这么重大的事情,都快相当于商业中的死刑了,就一个人解决这个问题?你觉得可能吗?(所以,破产管理人是一个团队!但具体是什么呢?之后再讲)
第二个问题,就提到了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的法定义务,主要是起到一个配合,或者提供帮助的角色。
第三个问题,就是个别清偿无效。
我们都知道,在受理之后,之所以能受理破产是因为企业它有资不抵债的客观前提,也就意味着,这家企业当中所有的债权,是不可能被全额清偿的,那么在这个基础上,任何一个债权人跑过来向企业讨债,如果这时候破产管理人把他的债都还了,那就意味着他对别的债权人发生了巨大的不公平。
所以,破产中切记,我们的还债一定是统一进行的,不可以私下单独任何的个别清偿都是无效的。而这种债权,无论是抵押的,担保的,到期的,没到期的,甚至是税,这都没用关系,债权的属性和种类没有任何区别。
举个例子来适应一下!
说,小新华谁的被债权人从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,法院于2019年6月6号受理,案件事实是这样的。但是,小新华书店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了100万,那么工商银行在小新华书店被受理破产申请后,有权行使抵押权吗?
答案是:无权。(因为上面说了,而这个内容,就是相当于个别清偿,在破产程序中,还债都是一起,没有单独。)
可能有人会说了,这银行该怎么办呢?(现在不让还,那怎么保障呢?)
做法是这样的,等法院受理之后,你就申报,告诉这个破产管理人,说我银行对小新华书店有100万的贷款,有抵押,先确认这个债权的存在。(先申报先登记,但是也要等到最后破产统一分配的时候。到时候,银行说小新华书店是用它的房子做的抵押,我要把这个房子拍卖变现,这个是可以的,但是只能是在最后破产统一分配的时候进行,把抵押物拍卖变现为钱!)
第四个问题,对管理人为给付。
这个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债务人的债务人,或财产持有人,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。(是不是感觉看不懂?这个什么是鬼啊?没错,它就是这么绕。但是这样说,也许就能明白了。)
说,小新华书店它被受理破产是一瞬间的事情,受理之前是正常经营从事业务活动的,比如谁租了一批书出去,又某某谁借走了一台设备。那么,但小新华书店破产的时候,人都要死了,那你这些借了租了的是不是得还给我小新华书店啊,或交给破产管理人。
然后一个就是,待履行合同第处理。
那么所谓的代履行合同,我们先给他下个定义,举个小例子。
也就是,咱们那个小新华书店,被受理破产是一瞬间的事情,受理之前它是正常运营的,所以很有可能它在受理前,受理破产前跟其他公司签了一个书本的买卖合同,现在的是,这个合同盖章了生效了,但是这个其他公司没有交书,而新华书店也没有交钱,这就是双方均为履行完毕的合同。(而这个,在被受理的时候,是以待履行合同的形式存在的!)
那么,但小新华书店破产的时候,这份合同它该何去何从啊?(总得有个决断出来吧!)
那对于这份合同,到底是解除了,还是履行了,它该如何处置?其实,凭借逻辑,我们应该能够想象得到,我们应该把决定权交给管理人,因为死者为大嘛,你说履行咱们就履行,你说解除咱们就解除,所以法律在这个问题上,它是偏向了要死的这一方。(这是一个失衡的状态!)
那么问题又出现了,我们给了这个小新华书店倾斜保护了,我们是不是该给这个其他公司(卖书的)它一个对等的保护啊?(所以法律给这个公司什么样的救济呢?)
第一个,为了提高效率,对面可以催告管理人,也就是管理人没有明确表态的时候。受理后两个月内,或者是对方催告后30天内,如果这个破产管理人他没有表态,就视为过期,过期视为解除。
第二个,如果这个破产管理人表态说,你交书吧。但是这个时候,我们站在这个公司的角度,这要买书的角度来看,是不是感觉有种肉包子打狗,一去不回啊!我交了书,这小新华书店要死了,我这不是明显被坑的节奏吗?所以,在这个时候,法律又给了这个公司一个救济,那就是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提供担保,如果破产管理人不担保,则视为解除合同。
(所以,权力有两个,一个是催告,一个是要求担保。)
而这份合同到后面,要么就是履行,要么就是解除。但是会出现两个情况的法律关系,履行了,这个钱怎么还呢?答案是价款。如果解除了,等于就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,对方要有损害赔偿。(不同的情况,不同的救济)
——未完待续——
(作者:内容继续,还未完,因为破产法的内容的确有可圈可点之处,是关乎一个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。)